国外方面
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的大学章程
一般认为,世界高等教育发展进程有3个重要标志性节点:
第一个节点:以学生为中心的早期西方大学
博洛尼亚大学建立于1088年,被誉为欧洲“大学之母”,在它建立的70年后即1158年,皇帝颁布法令承认博洛尼亚大学的独立地位,学生团体获得各项特权,如组织行会的权利、免交市政税的权利等。
同样,巴黎大学在成立65年后,即1215年,教皇颁发特许状取消了巴黎圣母院对巴黎大学的控制权,巴黎大学取得行会式特许权并成为自治机构。教师团体可自行决定教学方法,可制定内部规则作为特许状的补充条款。特许状还对师生的责任、教师候选人的条件以及考试制度等作出了相应规定。1167年牛津大学成立,87年后,即1254年,教皇向牛津大学颁发特许状。特许状规定了政府如何介入大学治理,社会如何参与大学治理,大学如何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和保持大学自治、学术自由中取得平衡等。
第二个节点:教学科研成为大学的重要功能
1810年,威廉·冯·洪堡创办了柏林洪堡大学,强调“教学与科研相统一”的办学理念,成为高等教育发展进程的第二个重要节点。1817年,由施莱尔马赫起草的《柏林洪堡大学章程》作为“永久章程”得到了国王的批准,该章程为柏林洪堡大学的办学奠定了基本框架,主要包括:学院制、教师等级制、教授会制、讲座制、利益商谈制,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由此成为现代大学制度的两个基石。
第三个节点:更为强调学为所用的美国大学
耶鲁大学成立于1701,是美国著名的私立大学,其治理主要由三个文件来指导:一是1701年耶鲁学院的特许状,包括大学名称、地点、权力、董事会成员的数量、产生方式等;二是耶鲁学院宪章,于1745年颁行,主要包含大学的组织结构、教师聘任、学生注册、校友会等方面内容,是耶鲁大学治理结构的框架;三是成型于1792年并不断修订中的补充条款,包括了一系列政策和细则,用于理解和处理大学的一些具体事务。1817年,密歇根大学由州议会通过立法而建立,通过董事会制度,明确政府与学校的权责边界,在特许状的基础上逐步演化和派生出形式多样、内容多元的大学章程。 [2] [1]